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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资料之四(六)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21.P117、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5)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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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P119、(6)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23P120、1Z304022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1Z304023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124.P121、(3)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2)行政处分。

  1304032  刑事责任的种类

  (3)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125.P122、1Z304041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发生

  没有存在损害事实,则不构成法律责任。

  (2)存在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如果行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1Z304042 (1)特殊主体:它是指法律规定违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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