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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点(二)

2009-4-2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41.(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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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3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42.1Z301121

  (1)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

  (2)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备案。

  43.P32、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

  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4.1Z301122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监督手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45.P33、1Z301124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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