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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点(二)(二)

2009-4-2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46.1Z301125、(2)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7.1Z301126、(1)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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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8.1Z30112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

  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

  对于被检查实体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9.P36、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它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设计、施工人员来说,是设计或施工时必须绝对遵守的技术法规。

  5)《工程建设标准签执行条文》对政府监督人员来说,是重要的、可操作的处罚依据。

  (2)监督检查的方式

  重点检查

  抽查

  专项检查

  50.P37、(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1)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影响报告表,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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