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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点(二)(五)

2009-4-2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71.P54、1Z301212

  (1)1) 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它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股东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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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会:业务执行机关。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2.P57、2)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73.P59、(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8)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13)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74.P62、1Z302010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

  (1)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要约到达守约人时生效”

  4)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75.(2)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必须是要约的相对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承诺必须是承诺人做出完全同意要约的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修改、补充、部分同意,附有条件或者另行提出新的条件,以及迟到送达的承诺,都不被视为有效的承诺,而被称为新要约。

  4)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主观上欲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而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意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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