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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点(二)(三)

2009-4-2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6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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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62.P46、第一个黑点: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3.P48、4)地下工程应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64.1Z301173(1)、4)转移固体废弃物,应向移出地的省环保部门报告,并应经接受地省环保部门的许可;

  (2)、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处置,环保部门应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

  65.P49、(4)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可能产生噪声污染,施工单位须在开工15天以前向所在地县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该工程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情况。

  (5)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工作,但个别情况除外者,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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