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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资料之四(二)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01.P89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是指债券合同,我国《合同法》中称的合同,是指狭义上的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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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P89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03.P90、合同的种类:

  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有名合同。

  104.P91、建设工程纠纷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105.P93、(2)1)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2)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撤回仲裁申请;缺席裁决。

  5)当事人自行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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