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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资料之三(三)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91.P78、(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的法律规定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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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意思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92.P79、(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

  (2)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纯获利益的合同;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此外,还应当注意相对人依法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规定。

  2)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或者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行为有效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时,才属无效。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处分财产时,应当享有财产处分权,否则合同无效。但是,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93.P81、(1)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力或者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2)1)债权转让

  (3)债务人转移义务

  94.P82、5)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意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5.(3)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2)·约定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6.P84、担保形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4)保证方式: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

  97.P85、抵押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8.P86、(4)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1)质押: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即合同的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折价拍卖、变卖。

  (2)2)·法律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第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第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第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依法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库、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99.P88  (1)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2)3)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00.P89(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不履行都无过错,则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都无过错,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将定金如数返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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