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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章节重点解析3

2012-8-4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Z304015 掌握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三、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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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解析:

  重点掌握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除包括实际造成的损失外,还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这里要注意应当是有违约方预见而不是由守约方预见。预见的时间应是合同订立时。

  四、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约定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定赔偿损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损失计算原则与标准,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

  重点解析:

  1、注意约定赔偿损失是为了弥补法定赔偿损失的不足。

  2、注意约定赔偿损失原则上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

  3、掌握作为约定赔偿损失,一旦发生违约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以后,受害人不必证明其具体损害范围即可依据约定赔偿损失条款而获得赔偿。

  1Z304016 掌握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一、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是:(1)具有违法性;(2)具有不可履行性;(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重点解析:

  1、这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和后文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相区别。

  2、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这种情形,其重心在于损害利益,如果仅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而不再是属于无效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这两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不包括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的强制性规定。

  4.无效的免责条款很适合命题,需要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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