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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章节重点解析3(四)

2012-8-4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四、可撤销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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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重点解析:

  1、对于上面这些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条件需要牢牢掌握,特别要和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对比记忆。

  2、注意请求的对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仲裁机构。

  3、注意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4、注意此处的撤销权是指对合同效力的撤销。

  五、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的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的义务。

  重点解析:

  1、不同情形下解除合同的后果要牢牢掌握。

  2、理解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其不同在于: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约定解除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单方行为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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