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24 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
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重点解析:
重点掌握三个必须,一个必要和一个定期。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重点解析:
1、注意哪些属于绝对禁止安排的劳动,哪些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安排的劳动。
2、要分清不同特定时间内的不同保护要求。
3、对于几个重要的期限也应当注意。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重点解析:
1、注意未成年工和童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2、注意掌握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三类劳动,其中“有毒有害”并不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种类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