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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解析:买卖合同

2012-7-9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熟悉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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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解析:

  这里需要引起我们高度注意。这里的内容可以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这部分我们应该注意:

  1、这里指的是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这里指的是当事人都没有违约的情况。

  3、最终计价是按照交付商品时的价格执行,而不是签订合同时的价格执行。

  第二部分是“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这部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1、这里指的是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这里指的是当事人有一方违约的情况。

  3、这里谈到了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可以总结成一句话:适用的价格应不利于违约方。记住这一句话,就很容易掌握这部分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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