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Z301114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P28、应当具备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7.(4)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老师进行论证、审查。
38.4)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标准。
39.6)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0.P3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