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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资料之一(二)

2009-4-2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6.P6、(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力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1)普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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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7.(3)诉讼时效的起算

  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4)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P7、(1)债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债发生的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4)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

  9.P8、(4)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消而消灭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同而消灭

  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10.1Z301027(2)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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