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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资料之一(五)

2009-4-2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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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2.P16、1Z30107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库。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3.1Z301081

  (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24.P17、1Z301082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权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关系而言,根据其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联合体各方在中标后承担的连带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联合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除不可抗力外,联合体放弃中标项目的,其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标的联合体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

  25.P18、(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者之间进行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

  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

  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

  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次决定取舍;

  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如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投标文件时,对投标文件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投标文件澄清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使其中标等)。

  (3)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是违背招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的报价一般由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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