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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学习笔记之四(四)

2009-6-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三)债的消灭(考试重点)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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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因履行而消灭:(自然终止)债权人的利益得一实现;

  2、债因抵消而消灭:

  (1)必须是对等债务

  需符合的条件:  ( 2)必须是同一类的给付之债;

  (3)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限期;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的含义:

  ①    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

  ②    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    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

  而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法。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应当归国库所有。

  4、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一具体的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

  6、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

  相关习题:

  1、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承包人有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因相应地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这些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都是( d )的关系。

  a、债权;    b、权;    c、责权; d、债

  提示:

  债权:只包含权利;

  债:有二个含义,一是债权,二是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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