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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答之八

2009-4-3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71、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甩项竣工的,应如何处理?

  答: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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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的应受到什麽处罚?

  答:国务院第279号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3、近几年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颁布过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

  答:(1)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

  (2)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

  (3)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第80号令即《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74、《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5、《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保修期限有什麽规定?

  答:《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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