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笔记(三)
第三节民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
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民法:(书p7)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一就不构成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种。
ps:
注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