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
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
宪法部门:
包括: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主要有:
1、《民法通则》
2、单行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注: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
是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书p7
刑法: 书p8
诉讼法: 书p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