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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章节重点解析1(二)

2012-8-4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一、 代理的法律特征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重点解析:

  理解代理的基本法律概念和主要种类,掌握代理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其中应注意第二条与我国的外贸代理加以区分,外贸代理是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重点解析:

  熟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此处原为2010年代理制度中的第五点,2011年将其单列应引起适当注意。

  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重点解析:

  连带责任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历次考试中都有涉及,后文有详细解释。教材本章节中连续出现了多次连带责任,应该对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认真把握。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

  重点、难点解析:

  表见代理既是重点,也是难点。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表见代理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2、表见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1)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其后果却是代理行为有效。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掌握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应注意一、三、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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