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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章节重点解析1(十二)

2012-8-4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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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评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重点解析:

  1、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要清楚这五点内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2、注意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3、对于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两点:(1)需要修改澄清的招标文件应提交的时间;(2)以书面的形式。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1)5人以上单数;(2)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重点解析: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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