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建发[2007]78号
各市建委、局: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军队系统,下同)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辽宁省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为全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对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汇总、上报工作。
省建设厅委托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全省建造师注册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应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的聘用企业应当在辽宁执业信息网(网址:www.zczx.Lnjst.gov.cn)内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复印件上验印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汇总材料报省注册中心,经省注册中心提出复核意见,报省建设厅审查批准注册后,核发建设部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章 注册申报材料
第七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