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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二)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第八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上述材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省注册中心。

  第九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和上述材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表》、《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及原注册证书报省注册中心。

  第十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

  (一)执业企业变更的;

  (二)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以及工资关系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及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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