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和上述材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表》、《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及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注册中心。
第十二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汇总表》和上述材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表》、《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省注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