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执[2008]9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做好河北省注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设部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有关继续教育规定,现将《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整体素质,促进河北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设部《建造师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市监函[2007]43号)和《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冀建人[2008]231号)文件关于建造师注册及继续教育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目的是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二级建造师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二级建造师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河北省建设厅负责对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监督和指导,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具体负责河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注册中心负责编制和发布全省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制订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方案;组织编写、审定、继续教育教材;可选择委托具备有必要条件的高等院校作为继续教育定点单位,并具体监督、指导、管理继续教育定点单位的继续教育实施工作,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计算,亦可累计计算。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或续期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应贯穿于二级建造师整个执业过程。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六个专业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