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遗失补办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省级报纸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报省注册中心备案,并在辽宁省执业信息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四章 初审与审批
第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的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及初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劳动合同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认真核对,并按规定填写核对意见。
第十八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提出书面意见。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提出书面意见。不同意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需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省建设厅收到核对意见等材料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在5日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省建设厅收到核对意见等材料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延续注册,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申请人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厅自审批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中央驻辽企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由聘用企业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