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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正版考试用书增值服务(三)(四)

2009-9-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十一、中标候选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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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十二、所有投标都被否决了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十三、应当在什么时间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十四、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是什么?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五、阴阳合同问题如何处理?

  所谓的阴阳合同就是出现了两个内容背离的合同。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果出现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将来就会出现履行合同时适用哪一个合同的争议。但是,有的时候,招标人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会要求中标人另行签订一个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针对这种情况可能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签订的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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