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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设工程法规精讲讲义之公司法(二)

2009-4-2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外,公司因其他四种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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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注销登记

  《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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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Z301212了解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均由全体股东组成.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会

  1.董事会/执行董事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则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经理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根据《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监事会(包括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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