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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讲义之单位的安全责任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lZ30107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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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还规定,“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同时规定:“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lZ30107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县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当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一)安装与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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