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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诉讼时效制度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lZ301037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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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l条则进一步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③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

  (2)附起始期的债权,从起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4)对于人身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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