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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合同的担保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Z302080合同的担保

  《担保法》分为七章,共九十六条。分别对担保的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作了规定。

  IZ302081掌握合同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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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担保的含义

  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以确保合同能够切实履行为目的,应另一方要求,而采取的保证措施。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预付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权人就是债权人,担保人可能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中,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合同的担保可以有效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二、担保活动的原则

  《担保法》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担保合同

  从事担保活动需要签订担保合同,由担保合同约定有关担保的事项。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IZ302082掌握合同担保的方式

  一、保证

  保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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