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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掌握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合同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IZ302033 掌握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慨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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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其错误认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某方遭受重大不利,而其他方茯得不平衡的重大利益。《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显失公平导致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在法律上具有如下特点: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如果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构成显失公平,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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