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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工程监理不可抗力的合同责任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学员提问:老师你好,在124页2.按照合同法规定,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那么,如果因发包人的责任,本应在8月份交工的工程,延迟至12月份,在交工前,由于不可抗力,使承包人及发包人受到的损失,如何承担;相反,如果是承包人的原因又如何承担?谢谢。比如,发包人延迟提交图纸,使本应于8月份交工的工程延迟到12月份,在交工前,遇到了台风,使承包人受到了人员和设备的损失,是否应由发包人承担,因为如果不延迟,8月份就交工了,台风时承包人也就不在现场,就不会受到损失,妥否?请指教。

  教师解答: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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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迟延履行了,产生了损失,则谁违约谁承担责任。这是不可抗力(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例外。

  对于您的提问,也就是是谁造成的延期,那么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谁来承担。比如发包人延迟提交图纸,使本应于8月份交工的工程延迟到12月份,在交工前,遇到了台风,使承包人受到了人员和设备的损失,所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完全应该由发包人来承担。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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