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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合同的订立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Z302020合同的订立

  lZ311202l  掌握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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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

  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

  二、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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