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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合同的订立(二)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三、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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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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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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