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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效力待定合同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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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依据《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由于无权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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