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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合同的担保(二)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四)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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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消偿债务的保证方式。

  《担保法》第l 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担保的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

  (三)抵押物

  1.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上文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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