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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l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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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将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仅介绍两种常见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

  1.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就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法行使变更、撤销权的行为,不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2.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绝大多数都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则更多的表现为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

  1.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尽管《合同法》第270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使得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成为了要式民事行为,但是,《合同法》第36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而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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