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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四)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表见代理在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依据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也可以分为:

  (1)未予授权的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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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

  (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

  (3)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笫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五:、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情况下,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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