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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二)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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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行为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而在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除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对于法人,要求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存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

  1.标的合法

  2.形式合法

  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lZ301033

  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民法通则》第63条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代理人,但法律对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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