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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讲义之单位的安全责任(三)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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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Z301082

  lZ30108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6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产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如下强制性规定: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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