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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掌握工程的分包制度及有关规定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lZ30104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一、分包商不可以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去承揽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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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了不同资质建筑业企业的承揽工程的范围:

  1.施工总承包企业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二、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际工程市场中,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三、禁止违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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