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笫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以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已过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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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04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我国自1988年开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经过近十年的探索总结,《建筑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则进一步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
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 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一)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依据《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利.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