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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讲义之保险法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Z301190~1Z301191

  1Z301190保险法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1Z301191 了解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

  1.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法》笫10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该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

  所谓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则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为受益人。

  3.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标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这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1.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根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并载明;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财产保险中,对保险价值的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为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根据《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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