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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讲义之保险法(五)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3)除外责任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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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知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保险金的请求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包括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或者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变造虚假的事放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2.除保险金外应由保险人负担的费用

  (1)查勘、定损费用

  (2)责任保险中的其他费用

  包括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

  3.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5条第l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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