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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Z301161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相分离的。我国《土地管理法》把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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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有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此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类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向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原始取得的,并有出让年限的固有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但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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