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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二)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拊《土地管理法》和《城中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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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限于:

  (1)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或者抵押。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所得收益或者抵押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上缴或者优先用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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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1162了解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一、国有建设用地

  除法律规定的乡(镇)村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这里,国有土地包括所有的土地和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经批准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乡(镇)村建设用地

  乡(镇)村 建设用地.是指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者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乡        (镇)村建设用地.应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临时建设用地

  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建设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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