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当然,法定条款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为当保险合同的一项或多项法定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可以适用《合同法》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1.投保与承保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经过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其中,投保是投保人希望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属于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承保则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保险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属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
2.投保单与保险单
3.当事人双方的告知和说明义务
(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告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按其是故意还是过失,将分别承担如下不利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18条还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生效,同样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定,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支付保险费义务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义务。不同的保险条款对支付保险费的要求不尽相同,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的额度,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保险价值等因素密切相关。《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法》第38条则规定了保险费用降低的两种情形(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