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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精讲讲义之常见保险种类

2009-4-2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Z301192了解工程建设领域常见保险种类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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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如房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等工程,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则专门承保各类安装工程,如电力、石油、钢结构等机械装置和设备的安装工程,在安装和试车考核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在这里,自然灾害通常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通常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通常包括火灾和爆炸。

  在我国各程建设领域,目前习惯采用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是1995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示范条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既可以是业主/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施工单位。在该示范条款体系下,工程一切险承保损失一般包括两部分: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每一部分均规定了各自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除有各自的除外责任外,该条款还规定了总除外责任。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我围《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制要求施施工单位必须投保的险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我国各保险公司有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条款大同小异。现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999年6月15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他保险公司相应保险条款.简要介绍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在保险公司的相应保险条款中,通常会约定: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该险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被保险人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在这里,被保险人应当具有合法的劳动主体资格。例如: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有的保险公司(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约定。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主要有: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在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80日)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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