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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三)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条规定,按照规定需要政府审批能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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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涉及安全、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三)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的模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2.对承包方的投标文件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2条也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3.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5.勘察设计任务的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6.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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