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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Z301050招标投标法

  lZ30105l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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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安全、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根据2003年3月8日发改委、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30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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